Article 4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