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内从其实施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的金额,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也可以用不低于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持股人按所持股份享受收益,其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股份不得低于所奖励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许可他人或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其所取得的使用费或者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金额,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