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直接或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说明和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