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机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兵团及其所属师(市)、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所在单位组织,领誓人由所在单位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