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办公厅调研室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并在会议期间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在宣誓人中确定。其中,同时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宣誓。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行确定。
(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组织,领誓人由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确定。
(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兵团各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师(市)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各师(市)中级人民法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师(市)分院分别组织,领誓人由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
(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铁路运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领誓人由铁路运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
(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各派出检察院组织,领誓人由各派出检察院确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宪法宣誓仪式由伊犁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分别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