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