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