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并做好流浪犬的收容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检疫、电子标识植入管理工作;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携犬外出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全市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保障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注射和犬只伤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