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四)餐饮场所;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划定区域或者配备犬笼设专人管护;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