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不动产证(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居住证、身份证(护照)、独立居住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三)犬只照片。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有效证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五)犬只照片。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