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二)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
(三)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六)借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