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自有的经营性房屋、设备设施、农业机械等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场经营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由成员大会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债务清偿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消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