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中,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电子签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即为有效。 电子签名人对依法签名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