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登记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