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件的使用功能。

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用公共资源数据库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