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保护区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占用林地的,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重大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同时,编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并制订恢复补救方案和经济补偿措施;

(四)禁止向保护区内及对保护区有影响的外围违法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禁止将任何外来有害物种引入到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