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改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拆除、闲置、因故障暂停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