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重点储备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用种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种子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种子、政府补贴种子企业储存种子等方式实施。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