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