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农作物种子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该农作物在本县(市、区)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同类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前三年平均产量无法确定的,以当年该农作物在本县(市、区)的实际平均产量替代计算。

林木种子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本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可以参照临近地区或者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其他损失包括购买种子和因种子质量纠纷而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种子保管费等。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