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并向购买者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保证种子来源可追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