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