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对本级决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最近一次召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