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根据需要听取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预算工作基层联系点等的意见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