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就各重点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五)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七)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反映绩效情况,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监督项目、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出恰当安排;
(九)部门预算安排与工作任务是否匹配,项目支出安排是否与支出政策、国有资产监督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相衔接,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是否实现,评价结果是否有效应用;
(十)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十一)地方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限额、规模、种类和结构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十二)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前安排的各项支出是否合法,是否作出必要说明;
(十三)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在审查预算草案的同时,还应当审查人民政府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