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旅游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