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