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对历史上长期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妥善安置。居住在危房的居民,应当优先安置。

不得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已经开发的,不得扩大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进行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