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河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河势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无关的项目。

保留区在规划期内应当维持现状,国家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除外。

控制利用区应当控制对岸线和水资源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可以适度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