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采集证必须载明采集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取得采集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集证的规定进行采集,并在采集作业完成后7日内,向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不得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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