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推进农田防护林生态体系建设,农田防护林占耕地的比例达到8%以上,农田林网化程度达到85%以上,新开垦耕地的农田防护林占耕地的比例达到12%以上,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