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Promulgated
- October 26, 2018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27, 2018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Chapter 2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Chapter 3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Chapter 4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Chapter 5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其按照规定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Chapter 6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