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Chapter 3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Section 6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Article 55In force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18Article 5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