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Issuing authority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Promulgated
- October 26,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53 articles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Chapter 2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Chapter 3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Chapter 4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Chapter 5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