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