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ticle 12Amend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