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 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