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情况;
(三)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等情况;
(四)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