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