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本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项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
本条规定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人员、奖励和报酬数量、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