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没有转化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转化:

(一)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进行招标;通过招标未实现转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示范推广,并将示范推广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对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或者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重点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转化。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将重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后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