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