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生产许可证 ,由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