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域内各大河系划定水源保护区,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

(四)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

(五)超载放牧;

(六)修建墓地;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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