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影视拍摄、勘探、考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进入保护区开发旅游项目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项目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当持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各类活动按规定标准向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保护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原始胡杨林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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