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范的名称和鉴定场所;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