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革命旧址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革命旧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并根据革命旧址的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迁移。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革命旧址,不得迁移、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