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革命旧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认定或者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应当依法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建立记录档案,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保护标志的设置。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