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制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按照下列分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市场经营等活动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餐饮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暂时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分类的,可以先按照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分类,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