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